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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精选】协议约定送达管辖 预防化解诉讼风险

2017-09-30 杭州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手续方便、借贷高效,在通过互联网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方面,具有积极的创新意义。关于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事实一般较为清楚,但基于网上借贷的跨地域、无边界的特点,使得案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合同未对管辖、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等做出约定,使得借款人故意逃避诉讼,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导致审理周期过长,降低司法审判效率,也不符合网上纠纷网上审的定位。因此,化解诉讼风险、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重视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必要而紧迫。

案情回顾

近日,我院审结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李某某等互联网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系列纠纷案。

借款人李某某等向中信银行贷款,双方通过网上使用USBKEY数字签名的方式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签署后,中信银行依约向李某某等发放贷款,但李某某等未按约归还本息。中信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我院,请求判令李某某等归还本息。

在审理中信银行与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系列纠纷案件中,发现中信银行提供的电子借款合同隐含法律风险,表现为在电子借款合同尚未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管辖法院以及复利计算基数等问题。

司法建议

为提示诉讼法律风险,促进规范管理,消除潜在隐患,提高诉讼效率,我院向中信银行提出了协议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和复利计算的司法建议。


  1.协议约定电子送达地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约定送达地址,可以引导双方合理管理其送达地址,主动提供变更后的地址。网上借款人本身习惯以电子方式联系,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方便快捷,也方便其接收合同相关信息。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采用其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既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不配合或下落不明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等情况发生,也可以预防及化解因送达地址不明引起的诉讼风险。


2.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网上借贷具有跨地域、无边界的特点,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强化纠纷管理,避免因管辖法院不明引起的管辖争议。另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大多数网上借贷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符合远程视频庭审的要求。因此,建议中信银行在电子借款合同中对远程视频做出专门约定,避免借款人诉讼后消极应对而导致庭审方式的不确定性,增加诉累。



 3.复利的计算

根据当前司法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案例及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仅为正常利息及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而中信银行提供的电子借款合同约定对未按时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每月计收复利,对于罚息再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不符合相关规定,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司法建议的回函

中信银行收到我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个人信贷部、法律保全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回函。

1.关于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问题

中信银行已在其最新下发的合同第15.3条中予以约定:

(1)15.3.1约定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按照合同首部所约定的住所等联系方式进行交付或送达。

(2)15.3.2约定借款人将在合同中预留其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在合同项下中信银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借款人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15.3.3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可适用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向借款方发送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借款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借款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借款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关于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问题

中信银行最新下发的合同13.2.2中予以明确,贷款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行或其下辖分支机构的,任何人都有权向中信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的问题,中信银行将持续关注新型庭审方式的适用效果,择机优化合同文本。


3.关于复利计算的问题

中信银行将复利计算基数问题反馈给总行,将持续关注司法实践变化,适时调整合同文本。

我院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单位隐含存在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消除潜在诉讼风险,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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